3月22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称,为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市民和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代起草了《海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通知编制内容科学、合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办。
针对租房提取条件,意见稿指出,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而在租房提取额度方面,意见稿指出,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2400元/月。 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1800元/月。 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意见稿还对租房提取方式进行了规定,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按约定提取方式,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至本人银行卡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账户,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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