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称,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细则明确,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
(一)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2400元/月。
(二)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1800元/月。
(三)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夫妻双方办理的,协商指定其中一方增加最高提取限额。
(四)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细则还对缴存人租房提取按以下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一)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合同未及时续签的,还需提供申请年度的租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表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无法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
(四)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增加提取限额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之一。
(五)缴存人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在非缴存市县租房的,还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填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表》(附件,线上渠道为在线表单),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办理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据悉,细则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租房提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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